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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新变化:结婚登记前,准配偶享有重疾知情权-www.17xiangqinwang.com(一起相亲网)

发布日期:2022-11-23 / 点击次数:602

民法典新变化:结婚登记前,准配偶享有重疾知情权-www.17xiangqinwang.com(一起相亲网)

典型案例

张女士称,双方虽自由恋爱,但李先生并未告知其患病情况,且其此前并不知晓李先生的病情,无法接受这一事实。张女士诉至法院,认为李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。

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,婚姻立法紧随社会发展和人文观念而不断变迁。

现行婚姻法规定,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”情形的,禁止结婚;已结婚的,婚姻无效,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受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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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此,《民法典》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,删除了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”这一条款,同时增加了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”的法定义务。

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,对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,一经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。此外,关于撤销婚姻的后果,《民法典》赋予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
若李先生未如实向张女士告知其患病的情况,则张女士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先生患病之日起一年内,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婚姻登记。一旦双方婚姻被撤销,则婚姻自始无效。如果张女士无过错,还可就此向李先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。但如果行使撤销权超过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期间,则双方婚姻有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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